也许苹果公司自己也没有想到,一向以成功的正版化商业模式著称于世的它,却在2009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刚刚到来之际,坐上了“盗版侵权”的被告席。4月28日,知识产权律师张宏雷得到昆明中级法院的通知,其诉苹果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在该法院正式立案。这一消息同时在业界引起热议,因为在短短数天之前,苹果公司刚刚从美国一法院拿到裁定其侵犯专利权的判决书。
苹果电脑加载“未授权”影片
张宏雷是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而他现在另一个身份是韩国动画片《倒霉熊》的版权所有者上海天络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天络行)的代理人。在昆明中级人民法院刚刚立案的这起案件中,张宏雷将代表天络行,向涉嫌侵犯著作权的苹果等公司主张权利。
而这起案件的由来是张宏雷不久前在昆明市的一家苹果专卖店的一次偶然发现。张宏雷告诉记者,他在这家名为新亚昆百大专卖店(下称昆百大)内,发现该店展示的苹果电脑内存有《倒霉熊》等动画片,顾客可随意点击观看。该店工作人员称,如果购买苹果电子产品,如苹果ipod,可以免费加载音乐、图片甚至电影等,而影视剧除《倒霉熊》之外,还有 《赤壁》、 《画皮》、 《喜羊羊与灰太狼之牛气冲天》、《闪电狗》、《马达加斯加》等热播剧。但对方却无法拿出这些影视剧著作权人的授权证明文件。为此,张宏雷认为,苹果公司很有可能同时侵犯了这些影视剧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品牌策划需要付出很大努力。
在得到天络行的授权后,张宏雷便着手对该店中 “使用侵权盗版影视作品”进行取证,并委托昆明市真元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张宏雷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前往昆百大专卖店购买了两款苹果电子产品,公证人员对所购商品进行拍照取证。
昆明真元公证处随后出具公证书,证明张宏雷等新购买的两台苹果电子产品内存有的《赤壁》、《倒霉熊》、《倒霉熊2》、《喜羊羊与灰太狼之牛气冲天》、《闪电狗》等文件,“均为苹果昆明百大新天地专卖店工作人员当场免费装载。”
张宏雷称,他已经代表《倒霉熊》版权所有者天络行正式对苹果公司等侵权方提起诉讼,向苹果公司索赔50万元,并要求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而记者也从《赤壁》的版权所有者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以及《喜羊羊与灰太狼》的版权所有者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分别了解到,昆百大所售苹果电脑中加载的《赤壁》和《喜羊羊与灰太狼》影片,均未得到授权。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的代理律师杭州天册律师事务所的陈天峰告诉记者,其也已经完成调查取证工作,下一步的处理措施正在研究之中。
内部互打太极
根据张宏雷提供的资料记者了解到,昆百大隶属于苹果公司的授权经销商成都新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新亚公司)。记者打开苹果公司的官方网站,点击“购买资讯”,然后选择各大 “苹果经销商”,并在该页面的“销售网点中”,点击“新亚”,页面上立刻会出现新亚公司在西南地区的不下20家卖点,记者随意拨打其中的几家卖点电话,发现对方销售人员都对苹果电脑产品如数家珍,并反复强调卖点是经过苹果授权的经销商网点,所以苹果电子产品最为齐全。
而发现装载“盗版侵权影片”的昆百大则位列这些经销店当中。如果换另一路径,直接在苹果官网中点击 “苹果经销商”,进入“苹果授权零售店”之后点击窗口右上的“更多零售店”,则在新页面第3页,同样可看到昆百大的信息。新亚公司总经理黄玉川也在电话中向记者证实,昆百大的确是其旗下的一个零售渠道,也就是经销店,并且 “这家店开张大概1年了”。
然而,让人想不到的是,这家开张一年之久的苹果授权经销店竟然在 “出了问题”之后,身份忽然变得 “模糊”起来。
张宏雷介绍,他发现昆百大存在“侵权”行为之后,于3月23日,给苹果公司发了一封律师函。要求其对侵权指控立即调查核实,并给予正式、书面的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然而,直到4月7日,他才收到苹果公司委托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就此问题发来的正式回复。但这一回复却让张宏雷颇感意外。
该公司在给张宏雷的回函中称,“在收到您的第一封函件后,苹果公司立即就声称的情况展开调查”,但调查发现, “中国个别一些自称为 ‘苹果授权经销商’的零售店商实际上并未获得苹果公司的授权。这些声称侵犯了苹果公司在中国包括商标权在内的多项权利。苹果公司感谢您就此事项提请它的注意。苹果公司现正根据相关中国法律处理此侵权行为。”
但苹果公司并未明确表示 “自称为苹果经销商”的公司到底指哪家,且从张宏雷给记者提供的资料以及记者的调查中不难认定, “涉嫌侵权”的昆百大等以及其所属的新亚公司,均不属于“自称”的苹果经销商,而是得到苹果公司承认的经销商及零售店。那么,苹果公司上述说法究竟有何用意呢?
5月4日,记者就此问题致电苹果中国公司公关部黄昱娜,但被告知,黄昱娜正在休假,对于记者的问题,目前公司 “暂无任何人能够答复”。并且该公司总机工作人员拒绝将电话转接到市场部相关人士。无奈,记者只得拨打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然而一位冯女士却告诉记者, “在没有得到苹果公司的授权下,不便发表任何评论。”
而接下来,记者又从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苹果公司的回复中发现了更加让人难以理解的语言。“苹果公司调查没有发现它或者它的员工从事您所声称的行为。如果您所主张的行为确实存在,这些行为是经销商的行为,而不是苹果公司的行为。我们再次强调这些经销商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它们既不由苹果公司拥有也不受苹果公司控制。苹果公司不应就这些经销商的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先是声称个别零售店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 “自称是苹果经销商”,接着又将责任完全推给 “经销商”,且明确表示 “它们既不由苹果公司拥有也不受苹果公司控制”,苹果公司的回复着实让人一头雾水。但是从这些含糊的语言中可以清晰认定的惟一一层意思就是,苹果公司已经把自己从 “侵权”一案中择得干干净净了。
而更出乎预料的是,被苹果公司认定 “侵权行为”属于 “经销商行为”的这一说法立即被苹果经销商新亚公司的黄玉川断然否认。 “不是我们,我们跟所有销售网点都有要求,不能使用 ‘盗版’的内容。”黄玉川说, “你说的这个问题是店员为了销售电脑的个人行为。”
当记者就此问题追问黄玉川并询问如何处理这一 “大胆”店员时,黄玉川竟然如此回答 “代理商怎么能对下面店员的个人行为负责呢?!” “那个店员不承认,我们也没有办法。”
如果没有公司的授意,昆百大的某个店员真的敢私自对苹果电脑加载 “盗版”电影吗?记者试图拨打昆百大的手机联系电话,但被告知 “号码为空号”。记者又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拨打了新亚公司位于贵阳市的一家 “旗舰店”,询问是否可以在所购苹果电子产品中加载《倒霉熊》、《赤壁》等电影,该店工作人员则称,以前可以,现在不行了。因为 “出了点事”,记者追问到底出了什么事,该工作人员答道 “因为是盗版”。
而张宏雷则告诉记者,苹果在昆明共有4家 “授权零售店”均为新亚公司所属,且均存在 “多片目、大规模、明目张胆”的店面公开盗版。张宏雷称,已经对此现象逐一公证,并向昆明中院提交了6份证据保全 《公证书》。
苹果该担何责
经销商出现 “盗版侵权”行为,苹果公司到底该承担何责呢?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此前在接受某媒体记者的采访时指出,如果苹果产品加装盗版影视剧,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产品中的盗版影视剧是经销商未经厂家授权同意而擅自装进去的,应由经销商承担相应责任。但是,苹果公司应对授权经销商负有更多的监管义务,保证授权经销商销售的苹果产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苹果公司对授权经销商的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是不妥当的。
而张宏雷则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第67条则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张宏雷表示, “苹果公司不应就这些经销商的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说法,是 “完全无视中国法律”的。
这一说法也得到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邹建华的认同。邹建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发表看法说,在这起侵权案件中,苹果公司是很难免责的。邹建华说,如果苹果公司和经销商之间在此前签署了相关协议,规定经销商在销售产品时不得加装未取得合法授权的 “盗版”节目,并约定一旦发生侵权纠纷,由经销商一方承担责任,那么苹果公司可以在庭审过程或者审理结束之后,行使他的权利。也就是说,可以对相关经销商进行起诉。但即便这样,是苹果公司仍然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这是不能回避的。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 “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手段,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效性。依法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积极采取各种救济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的有效保护。通过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对权利人予以物质的与精神的、金钱的与非金钱的综合救济;特别是要突出发挥损害赔偿在制裁侵权和救济权利中的作用,坚持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加重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充分的损害赔偿,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张宏雷说,中国古语说 “正人先正己”。被告苹果公司曾以原告身份在中国提起过多件知识产权诉讼。而其在昆明严重侵犯电影著作权的行为,已经全面违反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的各项义务,违反中国和美国均系联盟成员国参加的国际版权保护公约《伯尔尼公约》和 《世界版权公约》,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和谴责。
张宏雷表示,原告将在本诉外,就证据保全公证中一并发现被告涉嫌盗版的其他中外影片: 《赤壁》、 《喜羊羊与灰太狼之牛气冲天》、《画皮》、 《闪电狗》、《马达加斯加》等,向国家版权局举报,并向以上相关影片的中外著作权人提供苹果公司的系列侵权证据和线索。同时,请求法院据此认定被告系“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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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公司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例
苹果公司是全球著名的科技企业之一,拥有苹果图形、文字“APPLE”、“苹果”以及“iPod”等注册商标。它历来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为其在中国合法拥有的商标权被侵犯,美国苹果公司曾在中国打赢了多起维权官司。
2005年10月17日,深圳一家公司以“苹果”为字号注册设立了公司,并在其多种与电脑和数字音乐相关的产品、产品包装、广告宣传册、网站上都突出使用了苹果图形以及图文组合标识。此外,还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或包装上突出使用与苹果公司的“iPod”商标近似的标识。法院经审理认定深圳公司使用与苹果公司商标相近似的标识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以及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2005年6月2日,苹果公司在沈阳三好街现场打假,公证购买了一套“带翅膀的苹果”电脑配件,随即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苹果新概念”立即停止使用“苹果”字样,在网上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损失40万元。
尽管如此,苹果公司也不断遭到诉讼,更曾多次陷入一些纠缠不断的诉讼之中。
2006年上半年,因为歌曲管理系统专利纠纷,苹果公司接连5次被新加坡创新科技公司起诉。当年8月底,苹果公司公开承诺支付1亿美元的“一次性专利授权费”。双方由此握手言和,五起官司也由此一笔勾销。
2007年1月,思科系统(CiscoSystem-sInc.)与苹果公司进行了长达两年的谈判后,又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苹果公司(AppleInc.)使用“iPhone”商标系侵权行为。思科称,它在2000年收购InfogearTechnologyCorp.之后即获得了“iPhone”商标的所有权。最终一度陷入僵局的苹果、思科“iPhone商标”纠纷以和解收场。2007年2月23日双方发布联合声明,思科和苹果全球范围内将皆可在各自的产品上任意使用iPhone商标,并立即中止所有关于此项商标的未决法律行动。
2009年4月8日,中国台湾芯片设计公司义隆电子也对苹果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后者侵犯该公司两项技术专利。据悉,义隆电子在美国北加州地方法院对苹果公司提出诉讼,称苹果公司在多手指(Multi-Finger)操作应用前的侦测基础技术和具有能在键盘模式和手写辨识板模式两者间切换的触控板上侵犯了该公司的技术专利。义隆电子除要求苹果进行损害赔偿外,还要求法院对苹果的MacBook、iPhone、iPodTouch等产品发出禁止制造、使用及销售的命令。
在这次的案例中,苹果公司又因被未经授权加载《倒霉熊》影片而被起诉,甚至有人质疑,作为国际巨头的苹果公司虽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做出种种努力,但这次却不敢面对侵权的事实。
苹果公司简介
苹果电脑公司成立于1976年,总部位于美国加里福尼亚丘珀蒂诺市,是在硅谷的中心地带。
苹果公司专门从事开发、制造、销售个人电脑、服务器、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联机服务及个人数字式辅助设备。是1995年度全球第三大个人电脑供应商,位居当年“世界百大信息技术公司”排行榜第11位,“世界软件厂商最大50家”第25位。1994、1995年度在全球多媒体市场占有率高居榜首。其核心业务是电子科技产品,目前全球电脑市场占有率为3.8%。苹果的AppleII于70年代助长了个人电脑革命,其后的MaCIntosh接力于80年代持续发展。最知名的产品是其出品的AppleII、MaCIntosh电脑、iPod数位音乐播放器和iTunes音乐商店,它在高科技企业中以创新而闻名。
1993年苹果电脑公司北京办事处成立,标志着全球最大的计算机企业之一的苹果公司正式进入中国市场。目前苹果公司的中国总代理共有6家,近200家代理商和70多家专卖店遍布中国各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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