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设计作品的外在形式唤起人们的审美感受,从而满足人们的审美需要,这种设计师与消费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我们称之为审美功能。现代设计艺术性原则是指设计家在设计时要考虑作品具有较好的审美功能和艺术品位.从而给受众以审美享受。
设计作品与纯艺术品不同,它的审美功能是在物质功能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精神功能和心理功能。作为人工制品的设计作品与纯艺术品一样具有美的普遍属性。当我们抛弃设计作品的物质功能而独立观照其外在形式时,它的审美功能就会凸现出来.而成为一种审美对象。这时,人们就能通过对设计作品的整体形象或某些局部的形式因素的感知过程,直接体验到一种特殊的感情—即“美感”。接着会对它作出某种意向的评价。
设计家是“按照美的规律”来设计的,受众也势必“按照美的规律”对设计作品进行某种评价。任何设计作品,即使那些几乎没有陈列的观赏价值的工具或机械设备。都具有审美属性与审美功能.即都有一个美与不美的问题。
不同的是,有的美,有的不美,有的甚至有些丑陋,让人难受。一般以物质功能为主的设计产品,它的审美功能已居于很次要的地位,而以审美功能为主的设计作品,其审美功能往往超过和掩盖了物质功能,居于十分显著的地位。
我们不能片面地看待设计作品的审美功能与审美价值,把它看成是设计作品简单的装饰或某种外加的形式因素。而应该从设计作品的内在因素及外在表现的整体中综合作出评判,即深刻的内容与完美的形式的高度化的统一。
设计的设计艺术性原则早为众多的设计家所遵循,设计作品的艺术性和审美价值成为设计师们努力追求的目标。包豪斯大师柯布西埃曾说:“建筑艺术超过实用的需要,建筑艺术是造型的东西。”建筑的“轮廓线是纯精神的创造,它需要有造型能力的艺术设计家”。
与其他设计艺术门类相比,建筑设计的艺术性较早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可。从黑格尔、叔本华到当代众多的艺术哲学家们都把建筑放在艺术序列之中。黑格尔在《美学》中把建筑归类为“象征性”艺术,并把它作为人类最早产生的一门艺术来加以阐述。美国哲学家奥尔镕里台在其《艺术哲学》美学专著中说道:“建筑师是艺术家,并像任何伟大的艺术家一样,妒爱自己的材料。”建筑是一种形式艺术。对于作为艺术家的伟大的建筑家来说,这种艺术是很有吸引力的。设计艺术性原则是设计家应该把握然设计作品的美学标准,我们只有在尊重这种美学标准的前提下,才能设计出为社会大众喜条和具有艺术生命力的设计作品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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